近日,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依法调处了一起后财产纠纷案,离婚六年后的张某从该院案件承办法官手中一
次性领取了由前夫梁某转交的补偿款23000元。

1994年1月2日,张某与梁某登记,婚后张某将其户口迁至梁某处。1999年国家实行二轮土地承包时,双方作为一个家庭承包了3.85亩水田。2005年2月21日,双方协议离婚。离婚后,张某未将户口迁出便外出务工。2008年年底,双方当时承包的3.85亩责任田以每亩22000元的标准被政府征用,补偿款全部被梁某领取,张某未分得一分钱。2011年2月28日张某具状法院,要求梁某给付土地补偿款35200元。

经法院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由梁某一次性给付张某土地补偿款23000元。